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产权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彭国用(2004)字第1102号
张长禄
彭山区青龙镇龙都路
2
监证0044809,彭国用(2004)字第1102号;监证0044810号,彭国用(2004)字第1102号
张长禄、彭兰芳
青龙镇龙都大道51号
依据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青龙街道办事处关于对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青龙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的函
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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