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如下: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若对下列权利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眉山天府新区市民服务中心1楼(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异议书面材料,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1.他权证号:彭他权015451号。
2.不动产坐落: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青龙大道19号1栋1单元1层13-14号等12处。
3.总建筑面积:1203.32平方米。
特此声明
声明人: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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