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的政策解读
眉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8月7日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眉建规〔2026〕5号),该文件自2026年8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3月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开始施行,我局广泛收集市本级和各县(区)执法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后,结合我市实际,于2023年9月4日印发了《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试行)》,对违法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26个省定的二级指标进行了明确和量化,要求市本级和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严格按照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2026年3月1日,新修订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开始施行,我局执法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发现计算规则仍有部分无法准确把握其内涵及外延,易对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评价错误。故我局对《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
(三)《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5月28日修订)
(四)《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17年03月01日起施行)
(五)《四川省行政裁量权计算基准管理规定》(2024年02月19日起施行)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川建行规〔2505〕18号)
三、起草过程
我局深刻领会2026年2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读新修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视频培训会精神,充分收集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组织执法支队等相关科室多次开展讨论,对《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违法行为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收到青神县住建局修改意见2条,采纳1条。2026年6月15日至7月16日,我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对违法行为情节的认定。
1.对违法行为次数的认定,增加查询途径。
2.对及时改正情况的认定,说明特殊情况。
3.对消除危害后果情况的认定,说明特殊情况。
4.对配合调查情况的认定,明确认定标准。
5.对违法所得情况的认定,明确违法所得金额档次。
6.对其他情况的认定,明确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生活有困难的具体标准。
(二)对社会危害程度评价的认定。
1.对现实危险、危害程度的认定,明确认定标准。
2.对社会影响程度的认定,说明特殊情况。
(三)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明确了裁量档次,无对应明确适用情形的,原则上采用处罚计算基准中间档次进行裁量。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3日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