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眉山市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我局修订了《眉山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为促进和规范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及《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东坡城区管理实际,对原《眉山市主城区共享自行车管理规定》(眉建发〔2021〕101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规定。
二、修订必要性
一是原规定有效期即将届满,需及时更新完善、以确保管理工作连续性;二是原规定设置的准入门槛、考核惩戒等条款,无最新上位法支撑,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应予以清理删除;三是原规定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单独印发,涉及公安、交通等部门职能未明确,监管合力不足,需联合多部门共同修订、统一发文。
三、起草过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东坡城区管理实际,起草《眉山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先后书面征求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意见,并于2026年4月24日至5月2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局根据各方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眉山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
四、主要内容
《眉山东坡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规定》共五章十六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运营、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
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原则,在东坡城区实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控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算核定,实行年度评估机制、动态调整。明确规定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第二章 经营规范(第七条至第八条)
明确运营企业备案条件和经营行为要求。取消原规定中“办公场所不小于1000平方米”等限制性准入条件。要求车辆实行“一车一牌”,安装车载定位和智能锁;要求依法公平竞争、用户实名注册、明码标价、为用户购买保险、运营数据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第三章 运营责任(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压实企业运营管理主体责任。要求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规范停放,建立网格化运维巡查机制;保障信息数据安全,落实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建立车辆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报废车辆规范处置;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开监督电话。
第四章 监管职责(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厘清部门监管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运营企业监督管理、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停车点位规划指导;市公安局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和交通秩序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明确施行日期为2026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
五、主要修订变化
一是调整适用范围。由原“眉山市主城区”调整为眉山东坡城区,边界清晰、便于执行。
二是优化准入要求。删除“10日内报备、办公场所不小于1000平方米”等限制性条款,保障公平准入。
三是清理考核惩戒条款。删除无上位法依据的积分考核、月度百分制考核、按分值责令退出等条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规范名称表述。将“共享自行车”统一规范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国家部委文件表述一致。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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