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委托眉山高新区行使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6年7月17日,我市印发了《关于委托眉山高新区行使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旨在解决园区企业办事多头跑和重复跑的问题,进一步实现“园区事园区办”。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眉山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园区发展自主权,激发内生动力和创造力,我市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聚焦项目招引、开发、建设、投产等服务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四川省开发区条例》(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眉山高新区、市委编办等部门,结合眉山实际梳理形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经相关市领导多次研究,并书面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4个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依次履行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最终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于7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方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赋权范围和方式、组织实施等三部分内容。一是总体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坚持需求导向、坚持操作可行,将符合园区实际需求的部分市级行政权力赋予眉山高新区行使。二是赋权范围和方式:明确赋权的范围是高新片区和甘眉片区;市发展改革委等7个单位将第一批106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通过委托行使的方式赋权,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4个单位通过派出机构的方式赋权;市级相关部门赋予眉山高新区使用“3号”公章,实行“谁审批、谁盖章、谁负责”。三是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以及严肃工作纪律等内容。
委托眉山高新区行使的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中行政许可24项,涉及4个市级部门;行政处罚43项,涉及5个市级部门;行政检查9项,涉及4个市级部门;行政征收3项,涉及1个市级部门;行政确认1项,涉及1个市级部门;其他行政权力26项,涉及5个市级部门,共计106项行政权力事项。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