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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9-20

眉医保规〔2026〕2号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眉医保规〔2026〕1号),建立健全我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管理体系,提升医保资源配

置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现将《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制度(试行)》《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综合评估制度(试行)》《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级管理制度(试行)》四项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

四项制度是《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重要配套文件,共同构建了“报告—评估—发布—管理”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各县(区)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四项制度对于优化全市医保资源配置、提高基金使用绩效、推动定点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见效。

二、切实做好医保床位信息核实与重新报送工作

按照《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综合评估制度(试行)》规定,医保床位使用率等核心评估指标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床位数为基础数据。为确保评估数据真实准确,请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辖区内所有有住院床位定点医疗机构,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登录“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查询依据2025年数据进行试评估的本机构评估结果,结合综合评估指标,对拟纳入《眉山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2026版)》床位数进行认真研究、核实确认并重新报送。各定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总责。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上报床位数与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床位数保持一致,为年度综合评估奠定可靠数据基础。

三、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基层管理能力

四项制度引入了综合评估、分级管理、信息报告与发布等新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对医保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县(区)医保局要组织辖区内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领会四项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操作规范,重点掌握资源配置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评分方法、分级管理措施以及信息报告的操作流程和时限要求,确保各级工作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市医保事务中心要做好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培训指导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全市统一培训。

四、强化协同配合,确保制度衔接顺畅

四项制度涉及定点管理、协议管理、基金结算、绩效考核等多个业务环节,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事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协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衔接,确保信息报告、综合评估、分级管理等工作有序推进。要依托“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推动数据同源、信息共享,避免重复采集、多头报送。对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医疗保障局。

附件:1.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2.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3.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综合评估制度(试行)

4.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级管理制度(试行)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6日




附件1:



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眉医保规〔2026〕1号),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医保资源配置信息报告机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全市医保资源动态,为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与资源配置相关信息的行为以及医疗保障部门内部相关信息的汇总、上报。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工作的统筹规划、标准制定、系统建设和监督指导。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的接收、审核、校验、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报告内容与主体

第四条资源配置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静态信息:定点医药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地址(带经纬度)、服务范围、医疗等级类别、人员配置、编制床位数、实有床位数、医保床位数等。

(二)动态变更信息: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涉及资源配置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迁址、医疗等级变更、增设或撤销诊疗科目/服务项目、增加或减少实际/医保床位数、主要负责人变更等。

(三)运营效能信息:医保服务量、基金使用量、医保床位使用率、平均住院日、药品(耗材)进销存数据等。

(四)规划需求信息:定点医药机构根据自身发展,拟新增、调整医保服务资源(如申请新增分支机构、增加床位、迁址等)的意向或计划。

第五条定点医药机构是资源配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定点医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报告方式与周期

第六条资源配置信息报告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基础静态信息和动态运营信息应主要通过“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进行线上填报、更新和传输。系统暂不支持或特殊情况,可采用线下报表形式,经机构盖章后报送。

第七条报告周期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定点医药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一年度的年度运营效能信息。

(二)即时报告:基础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系统中及时维护更新。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所列重大变更事项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在计划变更时或在该事项进入相关申请程序前,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告或咨询。

第四章 工作流程与职责

第八条信息报告工作流程包括采集、审核、汇总、分析四个环节。

(一)信息采集:定点医药机构按要求填报信息。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接口、报表接收、系统监测等方式采集信息。

(二)信息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对接收的信息进行逻辑性、合理性审核。对存疑或明显异常的数据,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修正或说明。

(三)信息汇总: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汇总本辖区信息,上报市医保事务中心。市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全市信息的汇总整合。

(四)信息分析: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对汇总信息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全市或县(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报告,作为评估、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保障“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各部门应加强协同,确保报告信息与医保结算、基金监管、协议管理等数据同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报告信息,或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医保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依据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相关信息报告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约情况考核。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2:



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医保资源配置工作的透明度,引导社会预期,服务公众就医购药选择,根据《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眉医保规〔202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发布,是指医疗保障部门通过法定渠道和平台,向社会公开全市及区域医保资源配置的总体情况、政策动态及相关服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发布遵循依法、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发布内容与分类

第四条资源配置信息发布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全市及各县(区)医保资源配置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名称、地址、等级、类别、服务范围等基本信息;全市医保资源配置综合评估的总体情况、主要结论及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等级结果;定点申请受理前评估、定点变更前评估的原则性标准、流程及优先受理情形;涉及资源配置的重大政策调整、管理措施;其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资源配置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予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章 发布主体与平台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局是全市资源配置信息发布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发布计划、审核重要信息、统一发布口径。市医保事务中心、各县(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信息的制作、报送和发布。

第六条信息发布主要通过以下平台进行:

(一)主平台:医保数据定向发布会、眉山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眉山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

(二)辅助平台:合作新闻媒体、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公告栏等。

(三)数据接口:在符合数据安全规定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向相关机构等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第四章 发布流程与时限

第七条主动公开信息发布流程:

(一)信息形成:业务部门根据《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报告制度》汇总分析数据、评估结论等,形成拟发布信息。

(二)内容审核:拟发布信息需经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公开部门负责人、局领导分级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

(三)平台发布:经审核通过的信息,由指定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选定平台发布。

(四)发布归档:发布完成后,对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平台等由信息公开部门进行记录归档。

第八条资源配置综合评估的年度等级结果、全市资源配置总体分析报告等核心信息,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发布。涉及资源配置重大政策、规划等方面的调整信息应及时发布。

第五章 解读回应与社会监督

第九条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回应”原则。对发布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资源配置政策信息,相关业务部门应同步提供政策解读材料,通过发布问答、图表、案例等形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众咨询、投诉和建议的接收、转办、反馈机制。对公众就发布信息提出的疑问,应及时予以解答;对反映的问题,应依法依规处理并反馈。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保障部门在信息发布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综合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建立并实施我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综合评估体系,根据《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眉医保规〔2026〕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综合评估工作。

第三条综合评估工作坚持分类科学、指标合理、程序规范、结果公认的原则,覆盖定点申请、变更、存续全周期。通过常态化评估,动态掌握资源配置效能,精准引导资源优化布局,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完善协议管理提供核心依据,最终实现医保资源“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 评估体系

第四条评估体系由三类评估情形、一套核心指标、一个信息系统和一组结果应用构成。

(一)三类评估情形。

1.定点申请受理前评估。把好入口关,依据《眉山市定点申请受理前基本医保资源配置专项评估标准》执行。

2.定点变更前评估。管好定点关键信息变动,评估标准同“申请受理前评估”,聚焦床位增加和机构迁址。

3.已定点机构综合评估。优化存量的关键依据,包括年度综合评估和定点机构增加医保结算项目前综合评估。按照《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年度综合评估细则》执行,产出A至E五个等级。

(二)一套核心指标。区分机构不同类型,围绕资源配置效率、基金使用绩效、服务能力与质量、布局合理性等维度设定差异化指标。指标设计重在评估定点机构设置、医保基金资源配置在满足参保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方面的效能高低,不与定点协议履约考核、绩效考核指标简单重复,评估结果将作为两项考核重要指标或直接运用。

(三)一个信息系统。依托“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对接卫健部门统计数据、医保信息系统等数据源,实现评估数据采集、计算、初步评分,提高评估效率和客观性。

(四)一组结果应用。评估结果与协议管理、基金使用、资源配置“三挂钩”,具体按照《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级管理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章 分工与实施

第五条组织领导。市医疗保障局成立资源配置综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事务中心两定协议科,承担日常组织、抽查复核等全市面上工作。

第六条分级实施。市医保事务中心负责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估工作,制定全市评估计划与标准,开展评估质量抽查与复核;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保障工作。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报告和采集的数据真实准确,保障信息系统稳定运行与安全。

第八条评估周期。已定点医药机构年度综合评估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在1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评估;定点申请受理前、定点变更前、已定点医药机构增加医保结算项目前综合评估按需即时开展。

第四章 步骤与流程

第九条准备工作。每年10月至12月,优化评估指标与系统功能;如有需要,可组织经办人员与定点医药机构培训。

第十条数据采集与报告。每年1月5日前,定点医药机构通过“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完成上年度相关信息报送;市评估工作办公室负责采集其他评估所需数据。

第十一条评估实施。每年1月底前完成,按下列步骤进行:

1.系统初评。“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根据预设规则进行自动计算与初步评分。

2.初评结果告知与申诉。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将初评结果点对点告知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诉。

3.人工复核。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申诉情况,对初评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处理。

4.结果确认。复核和处理后,形成最终评估结果与等级,在1月底前点对点告知被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结果发布与应用。自每年4月起实施:

1.信息发布。市级经办机构按照《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布总体评估情况;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本级机构评估等级。

2.结果应用。将评估等级结果同步推送至协议管理、绩效考核、年度清算、资源配置调整等环节,启动分级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评估标准、评估细则,见下列附件:

1.眉山市定点申请受理前基本医保资源配置专项评估标准;

2.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年度综合评估细则。

附件3.1:

眉山市定点申请受理前基本医保资源配置专项评估标准

一、医保床位标准

(一)医保床位总量标准:拟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床位数不会导致全市基本医保每千参保人员医保床位数突破8.0张。导致突破8张者,不予受理申请。

(二)医保床位结构标准:拟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床位数在纳入后可正向推动三级、二级、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的医保床位比例至4:3:3。纳入后反向推动床位比例者,不予受理申请。

二、空间布局标准

(一)有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

1.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公立医院未遵循医疗卫生服务规划的不予受理新的定点申请。非公立医院以申请机构选址地为圆心、以“半小时车程”为有效服务半径,半径范围内已有相同医疗等级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定点申请。

2.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以申请机构选址地为圆心、有住院床位机构以“15分钟车程”为有效服务半径,半径范围内已有相同医疗等级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定点申请。

(二)无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

以申请机构选址地为圆心、“15分钟服务圈”为有效服务半径,半径范围内已有相同医疗等级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定点申请。

(三)定点零售药店

总量标准:考虑城乡差异,以乡镇(街道)辖区为单位进行总量管理。新申请药店纳入后会导致该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突破总量标准的,不予受理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现有总数大于该乡镇(街道)辖区总量标准的,在该区域停止新增定点零售药店。

三、定点申请受理暂停标准

本市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基金出现年度当期赤字风险,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预警线(职工医保低于18个月,居民医保低于6个月)时,原则上暂停医药机构新增定点申请的受理工作。

四、优先受理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受前述标准限制,优先受理定点申请:

(一)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

(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

(三)肿瘤、心脑血管等疑难重症专科机构。

本专项评估标准将根据全市医保资源配置发展状况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3.2:



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年度综合评估细则本评估细则所用数据均不含异地数据。

一、有住院床位的定点医疗机构

(一)评估指标及权重

评估

维度

指标名称

单位

权重

三级医院

标准值

二级医院

标准值

一级/未定级医院

标准值

数据来源

资源使用效率

医保床位

使用率

%

30%

90%-98%

80%-95%

60%-90%

医保结算系统、机构上报

基金使用绩效

每床平均

住院基金

万元

20%

目标值

目标值

目标值

医保结

算系统

每医保医师门诊基金

万元

20%

≤目标值

≤目标值

≤目标值

医保结算、贯标系统

服务能力与质量

医护比

-

5%

符合卫健部门标准

符合卫健部门标准

符合卫健部门标准

机构上报、卫健统计、医保贯标系统

床护比

-

5%

住院门诊

人次比

%

20%

≤目标值

≤目标值

≤目标值

医保结算系统、卫健统计

说明:1.医保床位数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床位数为准,结合医保系统相关结算数据计算床位使用率。

2.所有数据四舍五入。其中,医保床位使用率计算结果取整,其余指标取小数点后一位。

3.对门诊患者中存在带有特殊医保待遇标识情形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医保医师门诊基金指标引入门诊患者系数、对实施DRG付费方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床平均住院基金指标引入CMI系数。以全市同等级医疗机构平均值(剔除个别极端值后计算)与系数相乘,分别为每家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个性化目标值。门诊患者特殊医保待遇标识(以全省医保一体化信息平台设置为准)包括:两病门诊、门诊慢特病、特药单行支付、特药高值支付和医共体II类门特。对门诊患者系数小于1、非DRG付费方式的情形,以全市同等级医疗机构平均值为目标值。

4.计算公式:①床位使用率=(全年出院患者占用总床日数/365日/医保床位数)×100%;②每床平均住院基金=全年出院患者使用基本医保基金总额/医保床位数;某医疗机构CMI系数=该医疗机构CMI值/同等级医疗机构CMI平均值;③每医保医师门诊基金=全年门诊患者使用基本医保基金总额/医保医师总数,某医疗机构门诊患者系数=该医疗机构带有特殊医保待遇标识的门诊患者人数/同等级医疗机构带有特殊医保待遇标识的门诊患者每机构平均人数;④住院门诊人次比=全年出院总人次/全年门诊总人次。

5.目标值:按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等级计算全市平均值(剔除个别极端值后计算)确定。其中,每床平均住院基金个性化目标值=同等级医疗机构平均值×该家医疗机构CMI系数;每医保医师门诊基金个性化目标值=同等级医疗机构平均值×该医疗机构门诊患者系数。每年1月更新(定点机构可登陆“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查询)。

用于试评估2026年机构资源配置运行情况的目标值为:

指标名称

单位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及以下医院

目标值

目标值

目标值

每床平均

住院基金

万元

12.4

5.4

4.0

—

CMI平均值:1.3

CMI平均值:1.0

CMI平均值:0.7

每医保医师

门诊基金

万元

13.3

6.4

4.9

人

平均人数:14472

平均人数:1679

平均人数:1738

住院门诊

人次比

%

5.6

10.2

5.6

注:上表中“CMI平均值、平均人数”非目标值,用于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计算本机构CMI系数、门诊患者系数,并进而计算本机构相关个性化目标值。

(二)评分方法

采用基准值减分法进行评分。基准值100分。

1.床位使用率(30分):位于标准值区间不扣分。低于标准值下限,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高于标准值上限,每高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每床平均住院基金(20分):床位使用率在标准值区间且每床平均住院基金与目标值偏离度不超20%的不扣分。床位使用率在标准值区间,每床平均住院基金与目标值偏离超过20%的部分,每0.1万元扣0.1分。床位使用率不在标准值区间的,每床平均住院基金与目标值每偏离0.1万元扣0.1分。扣完为止。

3.每医师门诊基金(20分):每高于目标值0.1万元扣0.1分。扣完为止。

4.医护比(5分):达到卫健部门标准不扣分。未达标,按差距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5.床护比(5分):达到卫健部门标准不扣分。未达标,按差距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6.住院门诊人次比(20分):≤目标值不扣分,每高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二、无住院床位的定点医疗机构(IV类、V类定点医疗机构)

(一)评估指标及权重

评估

维度

指标名称

单位

权重

评估标准

数据来源

布局

合理性

服务半径

内同类机

构数量

—

30%

“15分钟服务圈”内相同卫健等级和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数不超1家

GIS系统、机构地址

基金使用绩效

每医保医师

基金使用量

万元

20%

≤目标值

医保结算、贯标系统

服务

可及性

经营时间

稳定性

%

20%

≥60%

医保结算系统

医保

服务量

医保服

务人数

人/天/家

30%

目标值

医保结算系统

说明:1.定点村卫生室不参与综合评估。

2.除布局合理性为实时数据外,其他数据均以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计算,四舍五入。其中,经营时间稳定性、医保服务人数计算结果取整,其余指标取小数点后一位。

3.对门诊患者中存在带有特殊医保待遇标识情形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医保医师基金使用量指标引入门诊患者系数。以全市无住院床位定点医疗机构平均值(剔除个别极端值后计算)与系数相乘,分别为每家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个性化目标值。门诊患者特殊医保待遇标识(以全省医保一体化信息平台设置为准)包括:两病门诊、门诊慢特病。对门诊患者系数小于1的,以全市无住院床位医疗机构每医保医师基金使用量平均值为目标值。

4.计算公式:①每医保医师基金使用量=全年门诊患者使用基本医保基金总额/医保医师总数,某医疗机构门诊患者系数=该医疗机构带有特殊医保待遇标识的门诊患者人数/全市无住院床位医疗机构带有特殊医保待遇标识的门诊患者每机构平均人数;②年度正常经营时间占比=(有医保结算天数/365天)×100%。③医保服务人数目标值=全年医保结算人次数/无住院床位医疗机构家数/365天。单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人数=该机构全年医保结算人次数/365天。

5.目标值:指全市平均值(剔除个别极端值后计算)。其中,每医保医师基金使用量个性化目标值=全市平均值×该医疗机构门诊患者系数。每年1月更新(定点医疗机构可登陆“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查询)。

用于试评估2026年机构资源配置运行情况的目标值及用于计算门诊患者系数的数据为:

指标名称

单位

无住院床位医疗机构目标值

每医保医师基金使用量

万元

10.5(血透中心:27.7)

人

平均人数:51

医保服务人数

人/天/家

4

(二)评分方法

采用基准值减分法进行评分。基准值100分。

1.服务半径内同类机构数量(30分):符合规定不扣分。每超出1家扣5分。扣完为止。

2.每医保医师基金使用量(20分):经营时间稳定性指标不扣分时,每高于目标值1万元扣0.5分。经营时间稳定性指标有扣分时,每高于目标值0.1万元扣0.1分。扣完为止。

3.经营时间稳定性(20分):≥60%不扣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4.医保服务人数(30分):每医生基金使用量指标不扣分时,每少1人扣1分。每医生基金使用量指标有扣分时,每少1人扣3分。扣完为止。

三、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方法

(一)评估指标及权重

评价维度

指标名称

单位

权重

评估标准

数据来源

布局

合理性

一定辖区范围内同类药店数量

—

30%

≤一定辖区范围内该类药店总量标准上限

GIS系统

药店地址

基金使

用绩效

每人次

基金使用量

元

20%

≤目标值

医保结

算系统

服务

可及性

经营时间

稳定性

%

20%

≥75%

医保结

算系统

医保

服务量

医保服

务人数

人/天/家

30%

目标值

医保结

算系统

说明:1.除布局合理性为实时数据外,其他数据均以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计算,四舍五入。其中,经营时间稳定性、医保服务人数计算结果取整,其余指标取小数点后一位。

2.总量标准上限:①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标准上限(家)=4家×全市参保人员总数÷10000。一个医保机构编码为1家。②结合人口密度、城乡差异,将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总量上限按乡镇(街道)辖区范围进行分配,作为该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标准上限。各乡镇(街道)总量标准上限可登陆“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查询。③全市甲、乙、丙类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标准上限之和≤全市总量标准上限。④甲类定点零售药店:全市总量标准上限不超过10家,每个县(区)辖区内总量标准上限3家。⑤乙类定点零售药店:在城市建成区内,每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乙类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标准上限=该乡镇(街道)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标准上限×60%;在非城市建成区内,每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乙类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标准上限=该乡镇(街道)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标准上限×20%。⑥丙类定点零售药店:每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丙类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标准上限=该乡镇(街道)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标准上限-该乡镇(街道)范围内实有甲类和应有乙类定点零售药店数量之和。

3.“一定辖区范围”:对甲类定点零售药店,指县(区)辖区。对乙类和丙类定点零售药店,指乡镇(街道)辖区。

4.计算公式:①经营时间稳定性=(有医保结算天数/365天)×100%;②每人次基金使用量=全年使用的基本医保基金总额/报销总人次。③医保服务人数目标值=全年医保结算人次数/定点零售药店总数/365天;单家药店医保服务人数=该店全年医保结算人次数/365天。

4.目标值:指全市平均值(剔除个别极端值后计算),按甲、乙、丙类定点零售药店分别计算。每年1月更新(定点零售药店可登陆全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析系统查询)。

用于试评估2026年各定点零售药店资源配置运行情况的目标值数据为:

指标名称

单位

甲类定点零售药店

乙类定点零售药店

丙类定点零售药店

目标值

目标值

目标值

每人次

基金使用量

元

1372.4

77.6

66.5

医保服

务人数

人/家/天

34

17

5

(二)评分方法

采用基准值减分法进行评分。基准值100分。

1.布局合理性(30分):①甲类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时先按全市辖区范围总量标准上限评估,全市实有数量大于全市总量标准上限时,所有甲类定点零售药店此项指标得分为零。全市实有数量小于全市总量标准上限时,按每个县(区)辖区内总量标准上限评估:全县(区)实有数量大于目标值上限时,每超1家,该县(区)辖区内所有甲类定点零售药店此项指标扣10分,扣完为止。②乙类定点零售药店:所在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实有乙类定点零售药店大于该乡镇(街道)乙类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标准上限时,每超1家,该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所有乙类定点零售药店此项指标扣2分,扣完为止。③丙类定点零售药店:所在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实有丙类定点零售药店大于该乡镇(街道)丙类定点零售药店总量标准上限时,每超1家,该乡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内所有丙类定点零售药店此项指标扣2分,扣完为止。

2.每人次基金使用量(20分):甲类定点零售药店每人次基金使用量每低于目标值10%扣3分,不足10%的部分按对应比例扣分(如:低5%,扣1.5分);乙、丙类定点零售药店每人次基金使用量每高于目标值10%扣3分,不足10%的部分按对应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3.经营时间稳定性(20分):≥75%不扣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

4.医保服务人数(30分):在布局合理性指标不扣分时,每少1人/天扣0.5分。在布局合理性指标有扣分时,每少1人/天扣1分,扣完为止。

四、分级标准

各机构按评估得分进行分级。分别为:

1.≥90分者为A级(优秀);

2.80—89分为B级(良好);

3.70—79分为C级(一般);

4.60—69分为D级(关注);

5.<60分者为E级(整改)。




附件4:

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分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综合评估的导向作用,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精准化、差异化、动态化管理,根据《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实施意见(试行)》(眉医保规〔2026〕1号)及评估结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级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持续改进的原则,以资源配置综合评估等级结果为基本依据,建立“评估定级、分级施策、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优化医保基金和行政管理资源的配置,激励定点医药机构提升服务效能,约束低效无效行为,形成“能进能出、可上可下”的良性定点管理格局。

第三条分级管理对象为全市所有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二章 分级管理措施

第四条 根据评估等级,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三挂钩”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与协议管理挂钩

1.协议续签。

A级机构:简化协议签订流程,定点机构可申请将正在执行的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年。

B、C级机构:按常规程序续签,执行常规协议有效期1年。

D级机构:缩减正在执行的协议有效期1—3个月,到期前审查整改情况,通过后再行续签协议年度余下月份协议。

E级机构:正在执行的协议有效期缩短为6个月,协议到期前审查整改情况,审查通过后再续签协议年度余下月份协议。连续两年评估为E级,或三年内累计两次E级的,不再续签协议,启动退出程序,并依据《眉山市定点零售药店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眉医保规〔2025〕4号)第九条规定,在3年内不予受理关键信息相同的主体的定点申请。

2.服务范围。根据2025年度各定点医药机构实际产生的医保结算项目,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将定点零售药店分为三类(见附件)。

A、B级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可优先协商开通新的医保结算项目,并相应上调医保分类。

D、E级机构:可依据协议,结合评估结果反映出来的问题,在被评估年度的下一年度暂停或调减其部分医保结算项目,并相应下调其医保分类。D级机构在被评估年度的下一年度、E级机构在被评估年度的下两年度内不予受理上调医保分类申请。

对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上调医保分类时,尚未曾对其上一年度数据开展过综合评估的,属地医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数据进行已定点医药机构增加医保结算项目前即时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论为E级的,不予受理上调医保分类的申请。

(二)与医保基金使用挂钩

建立基于评估等级的医保基金使用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使用统筹基金的机构,激励与约束主要与质保金、预付金、医保分担比例等挂钩;对未使用统筹基金的机构,激励与约束主要与年度清算金额挂钩。

1.使用统筹基金的定点机构。

A级机构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申请提高被评估年度的下一年度预付金额度,E级机构在被评估年度的下一年度不再进行预付。绩效考核中体现评估等级差异化管理予以加分,具体差异化管理方式由市级医保部门在绩效考核办法中予以明确,绩效考核结果与质保金拨付挂钩。A—E级机构在被评估年度的年度清算中分别执行由高到低的医保分担比例,具体分担比例由市级医保部门每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

2.未使用统筹基金的定点机构(即V类定点医疗机构和丙类定点零售药店)。

由属地医保部门按照对本辖区该类定点机构被评估年度的清算总金额进行约束与激励、总金额相等的原则,对D、E级机构进行清算金额扣减约束,对A、B级机构进行清算金额上浮激励。原则上D、E级机构扣减比例幅度为10%—30%,具体扣减比例和对A、B级机构的激励金额分配由属地医保部门自行确定,在被评估年度的下一年度进行兑现。

(三)与资源配置调整挂钩

1.增量调控。评估结果是受理新定点申请及重大变更(增床、迁址)的前置依据。对评估等级持续偏低、资源利用率低的区域,从严控制新增同类资源。

2.存量优化。将年度评估结果作为优化区域内存量资源配置的核心参考,引导资源向评估等级高、服务效能好的机构倾斜。

第三章 动态调整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分级管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根据最新的年度评估结果重新确定机构等级并应用相应管理措施。对于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机构,当年度评估结果直接定为E级。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分级管理政策。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据评估结果,具体执行相应的协议管理、基金使用等分级措施。定点管理、绩效考核、基金清算与拨付等业务部门应加强协同,确保评估结果产生后,分级管理措施及时、准确、联动落地。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眉山市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综合评估制度(试行)》配套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医保分类、结算服务项目,见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分类与结算服务项目”。

附件4.1: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分类与结算服务项目

一、定点医疗机构(降序排列)

(一)I类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展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生育、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等多层次医保基金结算服务;

(二)II类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展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生育等多层次医保基金结算服务;

(三)III类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展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等多层次医保基金结算服务;

(四)IV类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展普通门诊医保统筹基金及职工个人账户结算服务;

(五)V类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展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结算服务。

二、定点零售药店(降序排列)

(一)甲类定点零售药店:可开展职工门诊统筹、职工个人账户、单行支付药品、高值药品等医保结算服务;

(二)乙类定点零售药店:可开展职工门诊统筹、职工个人账户医保结算服务;

(三)丙类定点零售药店:可开展职工个人账户医保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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