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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10-29

眉山天府新区和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教体局,眉山天府新区社事局,市属各托育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10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分类及管理方式

托育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包含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

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托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未纳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的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其基本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构自主确定。

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机构据实合理确定,严禁强制捆绑收费。

二、普惠托育保育费基准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大班(含混龄班)1600元/月,小班1800元/月,乳儿班2200元/月。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大班(含混龄班)1700元/月,小班1900元/月,乳儿班2300元/月。

(三)公办幼儿园托班(含混龄班)保育费:800元/月。

(四)普惠民办幼儿园托班(含混龄班)保育费:1600元/月。

   我市暂无寄宿制普惠托育机构,后续若开展寄宿服务,住宿费按定价流程另行制定。

三、浮动及备案管理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可在上述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确定本辖区普惠托育机构具体执行收费标准。普惠托育机构须在属地浮动幅度内确定本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向属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体部门备案后执行。

收费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应保持稳定;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属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体部门备案,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执行。

   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非全日托服务,普惠托育机构结合机构全日托月收费,按照服务时长(全日托每月按22天、每天8小时)折算收费,考虑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无法申报普惠托育补助,临时师资人员配备等情况,原则上在折算收费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确定,向属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体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家庭优待政策

(一)低保家庭优待:纳入低保范围家庭婴幼儿入托普惠托育机构,基本服务费按8折收取。

(二)多孩家庭优待:同一家庭2名及以上婴幼儿同时入托普惠托育机构,入托婴幼儿基本服务费按9折收取。

符合多重优待条件的家庭,按最优惠一档执行,优待政策不叠加。优待对象相关证明材料由托育机构核验留存备查,机构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变相拒绝落实优待政策。

五、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一)收费周期。公办、普惠民办托育机构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收取,预收费用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公办幼儿园、普惠民办幼儿园托班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费用。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据实核算、专款专用。

(二)退费规则。普惠托育机构婴幼儿退(转)托,保育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在托天数为零全额退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不予退费;伙食费按照剩余实际在托天数据实退费;其他即时性服务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公办、普惠民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住宿费、伙食费退费参照四川省幼儿园收费相关规定执行。退费原则上应当在婴幼儿退(转)托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公示与水电气政策

(一)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托育机构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线上渠道持续公示收费项目、基准价、实际执行标准、浮动幅度、优待政策、退费规则、投诉举报渠道;清单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水电气价格。普惠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执行合表价格,不执行阶梯加价。托育机构凭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水电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七、部门监管职责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和其他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收费标准制定、政策宣传解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动态管理,将收费执行情况纳入普惠托育机构考核;教体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收费政策落实指导。

各地要加强政策落地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乱收费、拒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各地应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同时强化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八、实施时间

    本通知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103号)

                    2.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备案审查表(样表)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眉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6年10月29日


【附件1:关于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6103号).pdf】
【附件2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备案审查表(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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