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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2025年农资典型案
2026-01-08 09:08  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 打印

仁寿县某种业经营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2025年2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某种业经营的某大豆种子包装标识上未标示审定证号。执法人员当场清点数量,对该产品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通过了审定的相关证明,在农业农村部官网中国种业信息版块也查询不到该产品的审定信息,确认其为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当事人经营未经审定大豆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种子128公斤和违法所得1680元,并处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东坡区某生物公司生产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和未按规定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5年8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收到线索,称标称生产企业为四川省某生物公司的两种兽药被组合包装为新产品进行销售,该套装产品涉嫌为假兽药。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对该生物公司开展现场突击检查,在留样室发现有线索提及的不同批号的同类产品,在包装库房发现包材及其配套的包装盒。当事人也承认该线索提及的套装产品是由其生产销售。此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还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发现上述线索后,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生产的兽药虽已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当事人将两种兽药组合包装成一个套装产品进行销售,且在套装产品外套有新的套带包材,该包材标注新的产品名称,且标示的适应症超出了其配套的兽药标签所标示的适应症和治疗范围,故该套装应视为一个新的兽药产品,依法应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实际将该组合产品作为单一兽药进行宣传和销售,而该产品未取得相应批准文号。上述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兽药批文生产新兽药的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套装兽药12件、违法所得3080元,并处罚款19320元;对当事人未严格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7400元。

丹棱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3月,丹棱县农业农村局接公安局线索通报,丹棱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存在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现象。该局随即对该经营门市销售的复合肥开展抽样送检。经检测,复合肥的有效成分含量确实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丹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9668.5元。

眉山市东坡区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劣质农药案

2025年1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显示:重庆市潼南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某农药(标称生产企业为眉山市东坡区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抽检,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核查确认上述产品确系当事人生产。当事人在收到《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农药33件,全部销售完毕,售价160元/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召回5件,并对召回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质农药的行为,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8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20280元的行政处罚。

仁寿县张某某拆包销售饲料产品案

2025年4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拆包销售饲料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经营的拆包饲料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之规定。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没收拆包饲料和违法所得737.37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买卖植物检疫单证案

2025年10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眉山市东坡区植保服务中心和丹棱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线索材料,称眉山市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代办介绍在东坡区订购了柑橘苗木后,以公司名义攀枝花市某股份经济合作联社签订苗木购销合同,未经检疫调运到攀枝花。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分三次从东坡区苗木种植户李某某的同一种植地块起苗调运到攀枝花,苗木在调运前未依法申报检疫,为满足购买方需要,其从成都汪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植物检疫证书》并提交给对方。当事人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买卖植物检疫单证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和《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植物的行为,处罚款4000元;对买卖植物检疫单证的行为,处罚款3000元。两项罚款合计7000元。

眉山市彭山区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案

2025年8月,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货柜中摆放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实,某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22元/瓶的价格购进40瓶该批次吡唑醚菌酯。购进后以32元/瓶的价格在质量保证到期前销售了29瓶。当事人在质量保证期到期后未及时下架,仍将剩余11瓶陈列于销售货柜销售,构成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处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东坡区某饲料公司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案

2025年1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在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肉兔配合饲料检测出乙酰甲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承认涉案饲料为其生产,认可检验结论。经查实,该批饲料共生产1吨,已全部销售并使用,无法追回。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46号,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乙酰甲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并处罚款30000元,罚没款合计32300元。

洪雅县某兽药有限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案

2024年12月,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2024年9月在洪雅县某兽药有限公司购买处方兽药,销售人员未开具、查验或索取兽医处方。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实,2024年9月,该公司的兽药销售人员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兽用处方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青神县吕某经营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案

2025年3月,在市、县联合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吕某经营的种子中有拆开包装经营的现象。青神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立案调查,查实当事人存在将13个种子品种拆包销售的行为,其中1个水稻种子以无标签的简易塑料袋分装出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吕某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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