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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2025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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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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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莫某某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案 2025年8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对莫某某养殖场中的两个养殖水产品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均检出含量不一的禁用兽药。由于莫某某涉嫌在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兽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行刑衔接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眉山市彭山区王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沃柑案 2025年10月,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广东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在其辖区对水果经营店销售的沃柑开展检查抽检中,检测出农药残留超过残留限量标准。经追溯该沃柑来自眉山市彭山区,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立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沃柑为王某种植并以8.6元每公斤的价格销售给该水果经营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在责令其整改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东坡区罗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柑橘案 2025年5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浙江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显示:该局在对其辖区某果品市场经营的水果开展监督抽检中,检测出一摊主的柑橘农药残留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追溯,该批柑橘采购于眉山市东坡区。眉山市东坡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开展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柑橘为罗某于2025年2月销售给浙江省的经销商,共获得销售收入48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并处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480元。 仁寿县余某某收购、销售未按规定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案 2025年10月,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余某某(从事蔬菜收购分销人员)在收购分销蔬菜过程中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当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1月,再次对当事人开展复查,发现当事人嫌麻烦未按规定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仁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款150元。 眉山市东坡区肖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泥鳅案 2025年6月,在农业农村与市场监管联合执法检查中,在市场经营环节经快检发现一刚送到市场的泥鳅兽药残留超标,立即将样品送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测。市场监管部门经追溯,发现该泥鳅由眉山市东坡区某养殖场销售。农业农村部门随即开展调查,经查该批泥鳅为眉山市东坡区肖某某养殖并销售给外市一批发商,再返销入我市农贸市场。肖某某以单价14.4元/公斤的单价销售同批次泥鳅1200公斤,共获得销售收入17280元。在7月收到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泥鳅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肖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泥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肖某某改正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7280元,并处罚款1800元,罚没款合计19080元。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王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2025年6月,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种植并正在采摘销售的辣椒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该辣椒农药残留超过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农业农村局开展立案调查。经查王某某在使用农药后未过休药期即以1.2元/公斤的单价销售辣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元,并处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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