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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处罚〔2025〕17、18号
2026-01-06 10:11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处罚〔2025〕17、18号

案由

眉山市东坡区佰杏林大药房销售假药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佰杏林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MA64NLTT6M

投资人

陈亮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销售假药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假药,陈亮作为当事人药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1、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川DB8330061)。

2、终身禁止陈亮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川DB8330061)并终身禁止陈亮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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