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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眉市监处罚〔2025〕14、16号
2026-01-06 10:11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处罚〔2025〕14、16号

案由

李中志销售假药案

违法当事人名称

李中志

身份证号码

51***************4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销售假药

行政处罚依据

当事人作为眉山市东坡区高榕康贝大药房实际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在经营的该药房销售假药,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故该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眉山市东坡区高榕康贝大药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药房现变更为眉山市东坡区康贝李情大药房,故眉山市东坡区康贝李情大药房现系眉山市东坡区高榕康贝大药房权利义务责任的承继主体,故应吊销眉山市东坡区康贝李情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眉山市东坡区高榕康贝大药房销售假药,当事人作为该药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1、吊销眉山市东坡区康贝李情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川CB028b01453)。

2、终身禁止李中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川CB028b01453)并终身禁止李中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机关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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