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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2025年3-4季度十年禁捕典型案例
2025-12-31 16:26  市农业农村局 [字号: ] 打印

洪雅县张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5年11月13日凌晨,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夜间日常执法巡查时,在青衣江将军镇联江坡段挡获一名违法捕捞人员。经查,张某某从家中携带撒网(掩罩)一副,涉水开展捕捞,共捕捞渔获物1.1千克。在返回途中,被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挡获。张某某捕捞水域属于洪雅县天然水域,使用的撒网属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川农函〔2022〕347号)文件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经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教育后,张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申请开展增殖放流。洪雅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对张某某作出没收渔获物1.1千克(现场放生),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丹棱县郭某某、陈某某、龚某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8月18日,丹棱县齐乐镇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巡查中挡获正在电鱼的郭某建、陈某国、龚某祥。丹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电鱼工具(2个电瓶、1个变压器、1个电鱼竿、1个捞鱼网)非法捕捞渔获物5.025千克。由于三人使用的电鱼方法是天然水域禁用的捕捞方法,捕捞水域属禁捕水域,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丹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行刑衔接相关要求,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增殖放流。丹棱县司法机关经讨论,认定当事人为初犯,且主动承担损害修复责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开展行政处罚。丹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三位当事人是首次使用电鱼的方法开展捕捞,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丹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渔获物5.025kg(因已死亡,在多方见证下实施无害化处理),对当事人各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彭山区帅某某、梁某某违反禁捕区规定捕捞案

2025年9月,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人员在开展“十年禁捕”视频巡查时,发现有2人在岷江流域使用网具捕捞。随即通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当场挡获正在捕捞的当事人,查获刺网2副、渔获物3条。经眉山市彭山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立案调查。查实:2025年9月12日晚,帅某某、梁某某为满足口腹之欲,由帅某某邀约携带渔网、救生圈等,将两副刺网下到岷江中,捕捞渔获物3条。虽然涉案渔具为刺网,网目尺寸分别为83.5毫米和96.9毫米,不属于禁用渔具,但涉案河段─岷江为禁捕水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农业农村局在当事人主动申请开展增殖放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主犯帅某某处罚款1800元,从犯梁某某处罚款800元。

青神县宋某某在禁捕区使用禁用的钓具钓鱼案

2024年7月4日,青神县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在沿岷江开展“十年禁捕”巡查中,现场挡获使用1根锚杆钓鱼的宋某某,渔获物1.9kg。青神县农业农村局随即开展立案调查。查实:宋某某垂钓的水域属于长江重要支流─岷江禁捕区,且其使用的锚钩为1枚三棱三爪钩,单钩钩口宽3.5cm,属天然水域禁用渔具,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依照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在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增殖放流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开展行政处罚的决定。青神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青神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没收渔获物1.9kg(现场放生),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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