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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决字〔2025〕13号
2025-12-15 14:56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名称:眉山市顺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3377822041

法定代表人:陈丽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969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南段788-79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6月—7月期间开展机动车检验,使用OBD作弊器将新川Z**2882、新川Z**8012、川Z**310、川Z**P267四台不合格车辆的数据生成另外一套能通过检测的数据并上传系统。最终出现新川Z**2882、新川Z**8012、川Z**310的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一致,均为8345TUVW12348912,川Z**267的OBD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码由原车04E056N9784BVAD修改为311GK64593720853,最终出具四份“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的OBD检查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聊天记录和转账截图、研讨意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移送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计算,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47500.00(大写:壹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1380.00元(大写:壹仟叁佰捌拾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raybet官网app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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