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正文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罚决字〔2025〕12号
2025-12-15 14:41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当事人名称:四川顺应动力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699185810U

法定代表人:赵林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11

地址: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华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4年3月2日至5月8日期间,将约880吨氢氧化铁渣和硫酸钙渣交由不具备处置工业固废资质的丹棱县卓达机砖厂进行处置。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环评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生产运行台账、固废处置协议、银行转账回单、过磅单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在明知丹棱县卓达机砖厂无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资质及技术能力的情况下仍委托其处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两年内受过一次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等情节,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计算,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278000.00元(大写:贰拾柒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raybet官网app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