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四)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九)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十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三)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五)其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