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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ylbzj/2026-00043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6-08-31
 文  号  眉医保办发〔2026〕7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08-28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 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现将《眉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8日        


 


眉山市长期护理保险

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是指按照全市统一规定,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失能等级评估的机构。

第三条  定点评估机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合理布局、择优选择;诚实守法、信誉良好;服务规范、确保质量;动态监管、优胜劣汰。

市级医保部门应综合考虑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合理确定辖区内定点评估机构数量。


第二章  定点评估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具备专业性、稳定性、权威性。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不低于3个月。

(二)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其中,评估专家、评估员各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信息技术维护人员、档案管理员等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

(四)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五)具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的机构可自愿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眉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应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其他机构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提供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

(四)眉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符合长护险评估要求的相关制度,包含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技能培训、信息统计、内控管理、档案管理、费用结算制度等。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初审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可采取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组织开展综合审核。审核成员由长护管理、医疗保障、医药服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构成。审核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综合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评估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申请机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视作放弃申请。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审核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根据综合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拟纳入签订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与通过公示的定点评估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签订定点评估服务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续约的,可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适当延长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评估服务协议的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名单。机构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悬挂“眉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标牌。

第九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采取伪造、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评估机构,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解除评估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五)承担长护险服务工作,或同时承担长护险经办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当遵守长护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评估服务协议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准确性。

第十一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规范评估工作行为。按规定组织评估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内部培训,确保评估人员熟悉长护险相关政策、掌握评估技能。

第十二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做好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材料、评估过程相关记录、评估结论书、内部管理控制相关记录等档案的留存归档。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服务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终止前,及时将完整档案移交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第十三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长护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未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参保人员隐私信息(法律有关规定除外)。

第十四条 定点评估机构应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功能模块和长护险信息业务编码,做好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编码信息动态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全面掌握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情况。定点评估机构应配合医保经办机构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抽审、考核评价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假瞒报、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定点评估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经营范围、机构性质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信息变更后,定点评估机构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解除评估协议。定点评估机构因违规被调查、处理期间不得申请变更信息。

第十七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在评估服务协议中明确定点评估机构退出规则,并明确评估服务中止、解除等措施的适用情形、具体处理程序要求等。

第十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强化定点评估机构的协议管理,结合质量管理、投诉举报、日常检查等情况,利用智能监控、大数据管理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履约管理。发现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评估服务协议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作出中止、解除协议等处理时,要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布中止、解除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名单。解除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应及时撤除定点标识。

第二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协议履行情况的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支付、年终清算、协议续签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行为及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医保经办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定点评估机构存在违约情形,应当及时责令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评估服务协议处理。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眉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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