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眉山天府新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28-36333111转171、179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郭帮清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眉山市彭山区锦江镇莲花社区恒大金碧天下44栋1单元1-3层1号 |
监证0076856,彭国用(2015)第05825号,监证0076855,彭国用(2015)第 05825号 |
向茂琼 |
眉山天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16日